现代交通的发达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安全隐患。
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提出,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同年11月18日,根据公安部请示,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2020年,我们迎来了“全国交通安全日”的第九个生日,今年的主题是“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安全文明出行,需要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才能让“平安大道”更加畅通无阻!
“安全文明”是出行永恒的主题
本刊记者 / 白晓娜
从公安部获悉: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65亿辆,其中汽车2.7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5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亿人。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给国内汽配市场带来了无限商机,让消费者切身感受到了品牌配件产品在品质、服务等方面带来的良好消费体验的同时,交通安全问题也成为了令人头疼的不安因素之一。
从未消失的交通安全问题
人的生命是可贵的,人的生命也是脆弱的。纵观人类历史的长河,我们的祖先在原始社会就抵御洪水猛兽袭击,才能拥有了今天人类的健康生活和发展。即使到了今天,人类依旧对抗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洪灾、火灾……仍然不断的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在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交通事故也接连不断发生,我们身边,也有不少曾经因为忽略交通安全而尝尽苦头的事情,带给我们永久的伤痛。
交通安全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积累形成的,是交通安全在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道路交通安全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先进文化是培育文明交通的基石,是孕育发展现代交通的沃土。没有先进的社会文化就没有现代文明、和谐交通。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既是一种个体行为,也是一种文化现象。交通行为是在人的思想支配下进行的,体现个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准,反映社会整体交通文明程度。发展先进文化,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全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人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依法参与交通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必须更加注重文化的力量,教育引导全体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基本的交通安全观,共同打造一个文明交通、和谐交通的“汽车社会”。
当前,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现象普遍。电瓶车、行人违法横穿马路,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驾车或等红绿灯时接打电话、玩手机、随意变道等现象普遍,特别是城市行人横跨隔离绿化带闯入机动车道,给交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新形势下,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对促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由来已久的“全国交通安全日”
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提出,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同年11月18日,根据公安部请示,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
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主要考虑数字“122”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群众对此认知度高,方便记忆和宣传;同时考虑每年12月2日我国已进入冬季,是交通事故多发期,春运等道路交通出行和运输高峰也即将开始,在此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有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广大民众出行安全。
2012年12月2日为第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将围绕“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的主题,联合部署“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中国各地举办了形式不一、丰富多彩的活动,集中宣传这个具有特别意义的主题日,大力推动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全民安全文明出行。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的“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上,700余名来自长春各界的驾驶员代表联合发出倡议,并在“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的承诺墙上签名;在上海的大街小巷不仅迎来了绘有“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宣传语的公交车,还有交警和交通志愿者将一批印有宣传语的苹果分发给过往的市民,寓意文明出行保平安;在河北省内道路一些重要路段出行大批志愿者身影,他们以公务员为主,还有一些公益组织成员及学生等群体,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带头示范和倡导文明交通,这是首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河北省主题宣传活动的一部分……
这些年来“全国交通安全日”的确立,对促进道路安全畅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尽责、公众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为切实增强人民福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2020年,我们迎来了“全国交通安全日”的第九个生日。
在12月2日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公安部、中央网信办、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共青团中央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各地以“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共同组织开展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增强公众出行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同联动、同部署、同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安排,大力实施“六大提升工程”,紧盯重点车辆、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结合秋冬季节特点,组织开展源头隐患清除和重点违法整治行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全国“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深入社区村镇企业,针对常见多发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普法宣传。
通知要求,各地要吸引鼓励社会公众和公益力量积极参与,推动交通安全共建共治共享。要坚持交通安全宣传公益性,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充实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邀请社会公众人物互动传播,提升交通安全宣传关注度,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格局,为维护道路交通环境持续稳定,文明交通社会氛围持续向好提供坚实保障。
助力安全交通,各省市添砖加瓦
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讲解交通违法的危害性,让其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合理引导人们安全出行,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文明交通安全意识,切实提高道路安全指数
天津-首部交通安全主题公交车上线
在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到来之际,昨日,天津首部交通安全主题公交车亮相街头。这辆经过精心喷涂交通安全宣传内容的903路公交车投入运营后,很快就吸引了路人和乘客的目光,不少人还拿起手机拍下照片,并发到微信朋友圈或微博上。
交通晚高峰时段,乘客张女士一边指着位于车厢前部地面上的关于躲避大货车“盲区”的宣传图,一边给她身边五六岁大的女儿讲解在步行时识别和躲避危险地带的方法。张女士说:“这张图特别好,放在公交车里,很容易吸引孩子的注意,我正好能给孩子讲讲汽车旁边哪些位置是危险的,而且在这里还能学到很多交通安全知识。”
从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2020年12月2日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市公交集团设计了交通安全主题公交车。首部主题交通安全公交车投入运营后,本市还有11部交通安全主题公交车将于12月2日前陆续“上线”。这些车辆的营运线路遍布中心城区主要道路、景点、繁华地区,包括公交842路、97路、676路、838路、851路、668路、903路,车厢内的地面、顶部、两侧及拉手等位置,都将张贴以生动图画与简明语言构成的文明安全交通知识宣传内容,通过直观的图文,让乘客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快速掌握实用、有效的交通安全知识。
新疆和静-把交通安全课“搬上”公交车
“同学们,站在这里看不见后方来车,一定要避开这里的盲区,选择视野开阔的路线,确认安全后再通行。”随着3路公交车缓缓停靠,新疆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邀请正在公交车站台排队等待上车的学生体验公交车等大型车辆盲区,学生家长也紧随其后,一边聆听一边叮咛孩子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
今年12月2日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近日,新疆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站台变成讲台,把课堂搬上公交车,为中小学生开展了一堂堂别样的交通安全课,让学生在“移动中的课堂”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各类涉生涉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和静县第一小学旁的公交站台上,民警在学生、家长等待公交车的间隙,从学生日常参与交通行为的特点入手,通过与学生互动的形式,为大家讲解交通标志、标线的含义,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危险的由来,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红灯亮时行人该怎样?”“同学们下车后应该从车头还是从车尾走?”在3路公交车上,民警以风趣横生的语言围绕“一盔一带”、“知危险、会避险”活动主题向乘坐公交回家的同学们宣讲安全乘车、安全走路、安全骑车、乘车途中的安全等方面的交通安全知识。
学生家长任先生表示:“民警把传统的宣讲方式演变成‘移动’交通安全课堂,不仅可以积极利用孩子们回家路上的空闲时间学习交通知识,还可以将宣讲层面扩大到家长、老人等更多社会角色,提高了交通安全的覆盖面。”
和静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迪力亚尔·尤努斯表示:“移动小课堂是交通安全宣传的一次新的尝试,以孩子们所闻所见当教材,让孩子们觉得交通安全就在身边,就在我们每一次出行当中。今后,我们会常态化的开展此类活动,创新思维,让更多的孩子以不同的方式参与进来。”
陕西商洛市-走进辖区客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百日会战”工作要求,持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为第九个“122全国交通安全日”营造浓厚宣传氛围,高交大队水阳中队结合辖区实际,围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对本辖区客运企业开展“知危险会避险、 安全文明出行”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2020年11月14日,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水阳中队围绕“全国交通安全日”、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等内容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宣传民警以“两客一危”司乘人员为重点,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展出宣传展板、曝光严重违法行为,以典型事故案例讲解高速公路行车规则等形式向广大司机乘客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摒弃交通陋习,杜绝侥幸心理,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严禁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高速公路违停等。同时,针对冬季恶劣天气高速公路行车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遇事故或故障、车靠边、人撒离、即报警”,确保安全行驶。此次安全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司乘人员的交通法规知识和安全出行意识。
交通安全从宏观方面来讲,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交通能力。从小的方面来讲,对于个人,适当的缩小自己的权利,为的是保障自己的以及更多人的生命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和经济损失。
知危险会避险 ,交通安全“拍了拍”你
本刊记者 / 白晓娜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句曾在《流浪地球》中大火的台词,一直在警醒着我们切勿酒驾、醉驾,时刻要切记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知危险会避险,只有时刻关注生活中的交通安全隐患,我们才能避免交通问题带来的伤害。
案例1
11月24日早7时03分,G65包茂高速776+200米处关庄立交桥面因团雾发生三起交通事故。现场40余辆车相撞(其中一辆为34吨甲醇槽车),造成10余辆车起火。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铜川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16辆消防车、10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铜川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公安、消防、应急、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抵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1月25日,从铜川市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11月24日23时左右全部救援结束,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整个事故的经过还在调查中,相关善后、事故评析工作正在进行。”铜川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经初步调查,现场3起交通事故均因团雾天气及长下坡桥梁结冰等引发。
TO:冬日路上司机
在寒冷的冬季,又遇上雨雪天,路面湿滑,行车要注意,慢、稳,保持车距,不可急打方向盘;转弯时应提前减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转弯半径应适当加大,以防止急转猛回造成侧滑;勿在雪天后将车停在坡道路面及积水路面,以防冻住车轮,让轮胎变形或爆胎。遇上下雨天,天气通常比较阴暗,开车视线也一定会受到影响,因此开车时候,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这样天气下开车,车主们可以开启日行灯、近光灯和雾灯,这样增加行车光线,保障行车安全!
那当我们如案例上遇见团雾如何应对?
1.减速慢行。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2.切勿急刹。突然进入团雾区域时,很多人下意识的反应就是一脚急刹。然而,这样容易引发连续追尾事故。如果不能驶离高速公路,应选择紧急停车带停车,停车之后需立刻打开双闪,以提示后方车辆注意。还要将三脚架警示牌放在来车方向150米外,人员迅速撤离到护栏外,防止发生追尾事故。
3.使用灯光。进入团雾区域,迅速打开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过路面标线及前车尾灯引导视线,行驶中不要急打方向、随意变更车道。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使用远光灯,远光灯在雾里会造成散射,使驾驶员眼前一片雪白,非常危险。
4.尽早驶出高速公路。在高速路上遇到团雾,尽量溜边慢慢往前行驶,一旦有出口或服务区,赶紧驶入服务区或驶出高速公路。
案例2
11月19日19时38分许,许某驾驶出租车,在深圳福田区侨香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农林路口时,该车车头左侧与由李某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救助及事故勘查工作。很不幸,电动车骑行者最终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现场对肇事车辆驾驶员许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交警调取现场公共视频,发现事发前惊险画面。外卖小哥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电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进行了第一次闯红灯。当他通过第二个红绿灯处,电动车经过路中安全岛时并未停下,且未走斑马线,而是在十字路口机动车道前行,再一次违反信号灯指示闯红灯。此时,车辆行驶方向信号灯变绿,一辆出租车径直向电动车驶来。仅仅一瞬间,悲剧发生。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TO:电动车骑行者
1.不闯红灯。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2.走非机动车道。行人与非机动车要遵守各行其道原则、右侧通行原则以及安全通行原则,在外出行要走非机动车道,不能在机动车道上逗留。
3.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是人体最为脆弱的部位,只要受到碰撞,很容易造成颅脑损伤。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到的损伤便会降到最低,在意外发生时或许有保命的作用!
4.按规定让行。骑车人减速慢行、停车瞭望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走斑马线,不要斜穿,尽量减少在马路上的逗留时间,非机动车过斑马线时要下车推行。
5.控制车速。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要控制车速。一旦车速过快,更易引发事故,加重事故后果。同时,车速过快会降低反应时间和操控能力,难以应对道路上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6.安全骑行。驾驶时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雨天撑伞、接打手机等行为会导致骑车人分心驾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骑车人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置,从而引发事故。骑非机动车夜间出行,尽量选择光照条件良好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路段通行。无论是白天或夜间,行人与非机动车都不可进入车速快、车流多的地方。
案例3
2020年9月16日19时29分许,在山东菏泽市中南世纪锦城门口处,一行人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伤。正在附近处理事故的民警徐宁、李超、彭效冰发现后,迅速赶到现场救助伤者,并对事故展开勘察。
经查,事发当时,轿车驾驶员卢某某驾驶鲁R3***A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区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南世纪锦城门口处,晁某某突然横穿马路,轿车躲让不及,撞倒晁某某,造成晁某某受伤。
晁某某加速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晁某某加速横穿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无责任。
或许有人认为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是较小的违法行为,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血的教训一次次向我们敲响警钟,不同选择,不同结果,从往年行人事故数据来看,“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的”最为多发。
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行人横过马路时自认为机动车不敢撞过来即便撞上了倒霉的也是机动车。但事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TO:行人
1.走在路上不要看手机。不少人在路上也是“低头族”,不管是有没有在走人行横道都在玩手机。“低头族”最容易出现不走行人道、不看交通灯、不看来往车辆和周围人群的情况。所以在在走路时要做到,看手机不走路,走路不看手机,遵守交规不仅是司机们的责任。
2.不要带耳机。耳机非常容易屏蔽我们周围的环境,让你陷入自己的世界,这时候即使汽车喇叭声音再大也有可能躲闪不及,或者压根听不到声音,酿成大祸。
3.在路上不要打闹。朋友间走在一起聊天经常会打闹,让无论是过往的自行车还是汽车也都人心惶惶。大家走在路上,最好随时注意周围,走人行道,要相互礼让,做文明行人。
结语
交通连着你我他、交通安全靠大家。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社会各界的创造和维护。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树立文明交通意识,养成良好交通习惯。走文明路、驾文明车、做文明人,共同创造幸福美好的家园。
关于交通事故后续,你们知道多少?
本刊记者 / 白晓娜
行车路上,大多数人无疑是小心再小心,谨慎再谨慎,谨遵安全规则唯恐出现一丝差错,造成终身的遗憾,但,如果我们遇上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律师给了这样的建议!
聚焦一:谁担责?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由谁承担?
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4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聚焦二:保险公司的责任
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的情况,责任应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人们应当学会保护自己,要养成文明行车,文明走路的习惯。维护交通安全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社会公德。但是当我们遇上交通事故时,也应知法懂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安全带 生命带
本刊记者 / 蔡晓臻
有关研究表明,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为了进一步提升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6月1日起,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严查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首当其冲
上车后第一件事,你会做什么?点火?暖车?踩离合?摇窗户?擦玻璃?……不用思考了,上车后的第一件事当然是系好安全带,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安全带等于生命带。
安全带主要防护作用有:1、对抗撞车时的减速度,使驾乘人员不致与方向盘、仪表板、挡风玻璃等物品发生第2次撞击;2、通过安全带的延伸作用,可以再度缓冲减速力的作用;3、防止车内的驾乘人员紧急时刻被抛出车外。所以,在拉上手刹前,保证你的安全带一直系好在您身上,这是开车最基本的习惯。
安全带的重要性经常被忽略,很多驾驶员认为在车速较慢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系上安全带,还有些人认为安全气囊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安全,就不用再系安全带了。其实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没有安全带的保护,安全气囊根本无法发挥作用,甚至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同时,即使在日常城市行驶速度下,一次突发的迎面碰撞就可能给未系安全带的乘客带来致命的伤害。通常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多是正面碰撞,时速为50公里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时产生的冲击力足以撞倒一座四层的大楼。
在汽车假人碰撞试验中,系了安全带的假人能够受到很好的保护,而没有系安全带的假人则直接撞向风挡玻璃。如果碰撞来自车辆的右侧,没有系安全带的乘客将直接撞向驾驶者,导致两人同时受伤。事实证明,没有安全带的情况下,安全气囊发挥的作用并不大。而且对于儿童来说,正确系好安全带尤为重要。儿童不系安全带将遭受成人7倍以上的伤害,因此,儿童乘车时,家长一定要为他们系好安全带。特别要注意的是,安全带必须紧贴身体才能发挥保护的作用。所以安全带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安全装置,是非常重要的。
后悔莫及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是在交通安全这件事上,防患于未然才是最好的方式。我们总是在问题和事故发生之后,才去分析哪儿出了问题,然后再去想解决方案。但是在交通安全方面,知险避险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司机乘客的生命安全。
2017年6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盘谷镇岭口村驾驶员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路程中,因超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滑驶下路基侧翻,由于未系安全带造成车内乘车人冯某某、陶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8月28日,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驾驶员逯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途中与路边警示牌发生碰撞,由于未系安全带造成驾驶员逯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黄某某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案例都是由于不系安全带,所以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给乘车人造成了不同程度伤害。根据我国交管部门的统计,在可能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安全带的使用可使车内人员生还的几率提高60%,发生正面撞车时,系了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减少死亡率44%;翻车时可减少死亡率80%。
例如,2020年9月24日晚,一白色车辆侧翻在邯郸市东柳大街阳光领地门口,车头损毁严重。经询问,驾驶人杨某因疲劳驾驶,犯困走神,致使车撞到道路隔离栏,导致车辆跃起侧翻,车上人员因系安全带未受伤。
加强监管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法律规定了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内容: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记2分;
2、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记2分;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记分;
4、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元,不记分;
5、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元,不记分。
不仅如此,今年在全国各个地区都增加了电子眼,为了拍摄交通违章现象。可能有人会怀疑,我一般都不系安全带,遇到交警就赶快系上,该不会平时电子眼也能拍到不系安全带吧?
事实上,如今的高清电子眼能够清晰拍到驾驶员是否系有安全带。在这里提醒各位朋友,无论你是开车还是坐车的,安全带就是生命带,系上它为安全出行增添一把“安全锁”。
正确使用
1、调整好座椅后坐直。抓住安全带头部的锁舌,沿着身体往下拉安全带,别让安全带扭结,然后将锁舌扣到搭扣中。此时,记住再往上拽一拽锁舌,确认安全带是否已经完全锁住,不要把座椅靠背调的过度倾斜,否则安全带将不能正确地伸长和收卷。
2、不同位置安全带的系法。常见的肩部安全带,应当系在肩部,跨过胸腔,一定不能放在胳膊下面。腰部安全带尽可能系低一些,紧贴髋骨下部,不要系在腰部。这样系的好处是,碰撞时的碰撞力会作用在盆腔的骨骼上,最大限度保证人体的稳定。腰部安全带系紧后,最好在搭扣端向下拉腰部安全带,同时向上拉肩部安全带。
3、不要让安全带压在坚硬的或易碎的物体上,胸前的口袋不要放眼镜、钥匙、手机等物品。
安全带就是生命带,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障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上车以后驾驶员有义务提醒前排和后排乘客都系上安全带。安全就是生命,不重视安全就是对生命的践踏。安全更是责任,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还要对他人的生命负责,关爱自己关爱他人。
请为我们的生命系上安全带,在安全中拥有生命,在生命中享受幸福,在幸福中更加珍视安全。
(新媒体责编: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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