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但总有人心存侥幸,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近日,施甸一名驾驶人就因抢黄灯通行,最终酿成事故。
4月12日上午8点16分许,董某文驾驶云MD***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保山市施甸县善洲大道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时,因抢黄灯,在加速通过路口时,与罗某文驾驶的正常直行的云M***91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当事人董某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闯黄灯也是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之规定,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保山交警提示:在信号灯路口,抢“灯头”“灯尾”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绿灯即将结束时要谨慎通行,切不可加速抢行,更不可在黄灯、红灯亮起时闯灯通行!(供稿/杨润蓉 李红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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