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7月1日,刘某饮酒后驾驶川M号牌贝纳利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放生乡向乐至方向行驶,行驶至乐至县放劳路(放生-劳动)文峰乡刘痣垭村13组村公路时,与相对行驶的袁某驾驶的川M号牌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因刘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刘某带至乐至县人民医院,委托乐至县人民医院医生对刘某采集血样,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刘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40.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刘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袁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2018年07月12日,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蜀黍提示: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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