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吴某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竟选择逃逸,企图逃避责任,事后又慑于法律的威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一审判决后,吴某认为量刑偏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上诉。
2018年6月30日15时18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乐菜市场南侧路段时,因疏于观察,盲目行驶,与同方向机动车道上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于当日死亡。案发时,戴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头东尾西停放在事故现场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违法停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因害怕承担责任驾车逃离现场。次日1时30分左右,吴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案发后吴某仅给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余款无能力赔偿。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考虑到吴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案发时无证驾驶、案发后逃逸、赔偿能力不足等因素,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吴某以量刑偏重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上周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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