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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不二罚 一场交通事故缘何引来两次牢狱之灾

    为了防止拆迁补偿款被法院划扣,王方材(化名)让其女儿出面收取拆迁补偿款。最终,被浙江象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方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是王方材人生中因为一场交通肇事第二次被判刑,都说“一事不二罚”,那么王方材为什么被“一事二罚”呢?事情还得从九年前说起。

    2009年2月,王方材驾驶拖拉机外出干活,途经一个村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对方(陈某)经抢救后不治身亡。

    2009年6月,王方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万元。后被害人家属向象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王方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程序就此终结。

    一年后,王方材刑满释放,出狱后的王方材认为“自己已经受了一年的牢狱之灾,凭什么还要再支付赔偿款”,于是对被害人家属一再搪塞,一拖就拖到2016年了。

    2016年,王方材所在的村子要进行拆迁,被害人家属得到消息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方材因拆迁可获得补偿款人民币70余万元,可其为了逃避执行,竟让女儿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其女儿出面提供账户收取补偿款。之后,王方材女儿的账户收到预付的补偿款近30万元,但王方材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

    象山法院恢复执行后,依法裁定冻结、扣划王方材名下可领取的拆迁款人民币25万元,因王方材拒不配合腾房,相关单位无法进行审批出款,也导致法院无法扣划款项。

    象山法院认为王方材的行为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王方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方材得到房屋拆迁款后,将上述财物隐匿、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案发后,王方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象山法院对王方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方材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惩戒,同时也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方材刑满释放后,一直认为自己已经为当初的行为付出了丧失人身自由的惨痛代价,事情就此了结,无需再履行赔偿义务。但实际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刑事责任是对被害人剥夺生命权行为的惩罚,而民事责任是对侵害被害人生命权进而导致被害人家属权益受损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但是王方材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出狱后长达近十年时间中,不仅不主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且在其名下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助款的情形下,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甚至在法院发现后,进一步阻扰执行。之后,法院将其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线索移送公安,王方材却抗辩称其因交通事故肇事已经受到刑事惩戒,一事不二罚,不能再追究自己的责任。

    对此,承办法官指出“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同一个违法或犯罪行为,法律只能进行一次评价而不能评价两次。但本案中,虽然王方材两次判刑都是由同一场交通肇事引起的,但是所依据的行为是不同的。王方材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是因为其危害公共安全,剥夺被害人陈某生命权的行为;而王方材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因为王方材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行为。最后,法官强调,在追究了拒执罪之后,民事部分依然要继续执行。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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