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获悉,《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正式发布,将在沿海、长江、珠江等水域对航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开展防治水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与使用检查,以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接收行为合规性检查。国际航行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结合港口国检查实施。
根据《方案》部署,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将从3月15日启动,持续至11月30日。期间,各地海事部门将组织辖区航运企业开展所属船舶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运维管理及水污染物排污达标情况全面自查;对已配备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可对处理后的水样采样检测以确定是否达到排放标准;要督促航运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
同时,加强防治船舶水污染监督检查,结合日常安检等现场执法工作,对到港船舶开展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维情况,以及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排放与接收情况。各直属海事局要充分利用防污染检查专项经费,选择部分重点船舶抽取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样品送专业机构检测,以确定船舶排放是否达标。
严格依法处理防污染设施设备缺陷。对到港船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要依法责令整改,发现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开航前无法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跟踪其整改情况。对辖区航运企业自查发现的缺陷,要督促其整改,必要时采取挂牌销号方式,对整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
据悉,本次整治活动高度重视建立船舶水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要求各地海事部门建立环保不达标船舶档案,加强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强化与生态环境、港航、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组织联合调研,构建安全齐抓共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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