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截至去年12月31日,全区机动车保有量达15.11万辆,逐年递增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等给交通安全、道路安全增加了极大的压力。去年,全区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3.19万起,现场查处机动车违法6.43万起、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2.9万起。为了每一个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些交通安全相关内容,每个人都应该了解。
交通安全警示录
事故多发路段应提高警惕
甬临线(金钟路),前三年共发生120起交通事故;江拔线,前三年共发生73起交通事故;下朝线(东环路),前三年共发生56起交通事故;上畸线(四明路),前三年共发生39起交通事故;沿海中线,前三年共发生24起交通事故……这些事故多发路段因多种原因,夺去了不少生命,为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交警部门发布事故多发点、段,再次提醒驾驶员在经过时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事故起数最多的为甬临线,造成死亡率最高的为沿海中线。据了解,甬临线多为电动自行车横过甬临线,或转弯通过道口与甬临线上行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事故多发。沿海中线事故多数为集装箱货车与其他车辆相撞的事故,或两辆集装箱货车相撞的事故多发。
锦奉大道(综合批发市场前)这一个点为省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去年这个多发点夺去了四条鲜活的生命。今年,交警部门将在这个路段采取加装隔离栏、爆闪警示灯、调整道口分布等措施予以整改。
甬临线与开源路交叉路口于2017年因事故多发被确定为宁波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主要原因有道路不规则、无信号灯控制等;甬临线40KM-40KM+500m在2017年度事故多发被确定为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主要存在原因有绿化带过高影响行车视线等。近年来,交警部门对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整改,修剪阻挡视线的花木、加装隔离栏、安装爆闪警示灯等,自整改以来,这些路段的交通安全情况改善明显,今年以来无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较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经过事故多发点、段时,要提高警惕,切勿有侥幸心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别拿生命安全开玩笑。
甬临线与开源路交叉路口整治前
甬临线与开源路交叉路口整治后
交通违法曝光台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使广大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警大队对两名终身禁驾人员及交通违法20次以上人员进行曝光。
交警部门表示,向社会曝光“终身禁驾”和多次违法名单的目的,在于警示教育驾驶人,使其清醒认识酒后驾驶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同时,震慑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犯罪人员,提醒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酒驾、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
2018年终身禁驾名单
赖建洪
情况说明:2018年8月18日晚上,赖建洪驾驶浙B30QV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冒盘线自北往南行驶,18时45分许,车行至3KM+100M处时,车头正面与东往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身体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建洪在事故现场报警后弃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凌晨6时许到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警大队莼湖中队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机动车驾驶被吊销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徐斌
情况说明:2018年5月19日晚上,徐斌驾驶浙BY12R5号小型轿车沿下横线自南往北行驶,23时09分许,车行至10KM+400M(莼湖镇口福楼大酒店门口)处,车头右侧与前面同方向路边行人匡某身体背部相撞,造成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斌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次日中午11时许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警大队查获。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机动车驾驶被吊销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截至2019年04月我区20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清单
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所有人未处理违法数2浙B5Q0V6齐*勇212浙B680KH吴*央292浙B257TA杨*燕272浙B5G1Y8沈*娟212浙B19DB1李*薇202浙B7989Z蒋*彪202浙B500EQ沈*伟242浙B13EH7王*娜222浙BX96G7孙*军242浙B7DY98刘*222浙B55HU8应*良232浙B7XJ33庄*核222浙B725TK陈*612浙BF52G9林*翠222浙BQ1L86徐*豪212浙BC21E7梁*龙202浙B5F2Q8陈*202浙B0527Y周*川232浙B52LW5程*202浙BJ730T章*鲁212浙BZ625M宁波市金石井竹业有限公司23
2019年奉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排名前十人员名单
肖*勇36232119****121916273王*龙62242419****081115271王*勇52272319****294436255王*朋34220119****054796254陈*33020419****095020253布**呷51343119****100337253潘*海52232819****061614252张*嵩33022419****121452243王*杰33022719****078518243刘*龙51302119****286912241郑*琳33090319****041822241
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应注意上路安全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部分运输企业车辆违法率较高,安全风险较大。因此,运输企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才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道路出行环境。
近年来,交警部门坚持督促落实重点车辆企业的主体责任,并联合交通运输、安监等职能部门深入辖区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车辆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督促企业及时纠正车辆违法行为。通过对安全隐患突出、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纳入重点管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总结原因,查找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上报政府、抄告相关单位加强监管。联合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运输企业、法人代表、车主和实际使用人进行督办,对重点车辆运输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车辆日常管理,强化驾驶人安全教育,预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据了解,事故多发的运输企业一般为渣土车、水泥罐装车、集装箱运输车公司,其中2018年奉鑫达公司水泥罐装车发生2起死人事故。此企业因隐患突出,成为我区首家隐患突出运输企业。
几类典型事故案例应引起重视
案例警示一:头盔戴与不戴的两种结果
2月16日上午7时13分,徐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东往西方向正常行驶经过西坞南路与南河桥信号灯路口,此时南往北方向的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行驶,导致两车相撞。但由于当时周某戴了安全头盔,总体无大碍。
4月3日下午15时40分,周某所驾驶的黑色轿车由福星路行驶至新丰路交叉口处,左转过程中右侧车头与由东往西行驶的李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由于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李某头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典型意义: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毫发无损,而未佩戴的驾驶人脑部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充分说明了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
交警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过往的交通事故中,头盔的作用有非常大的体现,关键时刻它可以让你的损伤减轻到最低程度。
案例警示二:驾驶无牌无保险电动自行车自酿苦果
1月14日晚18时14分,60多岁的应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尚田镇尚岭线9km+745m处,由于当时天色较暗加之车速过快,车头正面撞上了同方向行走的80多岁老太孙某,导致孙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应某某驾车逃离现场。1月18日19时许,民警经过多方排查,将应某某抓获。
案情分析:60多岁的应某某是一家商场的保安,独自带着尚年幼的女儿生活。案发当晚,应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未登记上过牌,属于无牌无保险车辆。而在面对事故时,首先想到的是自身无经济赔偿能力,故而在交通肇事后选择了逃逸。原本为车辆登记备案,上牌上保险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应某某并未这样做,导致在发生事故后,采取了极端的方法。而这种现象好比一颗定时炸弹,一旦出现危机随时容易引爆。
交警提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符合新国标政策,对车辆进行保险上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切不能擅自驶离现场,反之就构成了交通事故逃逸。
案例警示三: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2018年1月30日,马某驾驶无牌的电动三轮车从新屋村南往东右转进入横涨线,与沿横涨线由西往东王某所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马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情分析:由于三轮、四轮电动车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所以无法对车辆上牌,因此禁止在道路上行驶。该类型电动车驾驶人往往未经过培训,驾驶人操作技能差,各类交通违法现象经常发生,一旦引发交通事故,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交警提示:禁止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该车安全系数低,发生交通事故极易给车上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新闻播报台
浙江省出规定五种交通伤亡事故领导干部必须到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日,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一项暂行规定: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发生以下5种交通伤亡事故情形的,领导干部必须到场。
(一)发生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受伤(有生命危险,下同)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二)发生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
(三)发生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同一路段(1000米以内)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
(四)发生致5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局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
(五)发生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2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公安局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
上述事故属于生产经营性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相同级别的领导必须到现场;涉及校车、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等车辆或者发生在县(市、区)级以上挂牌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交通运输、建设、教育、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公安部门相同级别的领导必须到现场。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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