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1月12日电 (记者 林浩)“男尊女卑”的观念一直是中国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残留思想,特别在一些农村地区,“老公打老婆”被认为天经地义,家庭暴力事件屡禁不绝。为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文明确,家暴受害方只要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下发后,施暴者如再犯将依情节轻重被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让施暴者明白,在所谓的‘家法’之外还有‘国法’,施暴犯法,必须停止!”在12日召开的广西高院出台《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上,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如是说。她认为,家暴事件不仅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何艳斌介绍,2014年广西高院分别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情况及广西女性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看,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有30件,其中有28件经法院审理确认;此外,在对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不少当事人是因不堪忍受家暴,最终以暴制暴走上犯罪道路的。
为防止上述事件重演,《解答》明确规定,家暴受害者只要向法院提交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加害人保证书或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证据,人民法院将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下发后,法院将把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相关组织,共同监督施暴者。
何艳斌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今后,广西高院将会根据审判实践,对《解答》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主动与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社区组织实施有效联动,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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