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出台《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指导广西各级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更好地运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解答》规定,法院只有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诉讼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不能予以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诉讼终结6个月内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的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有特殊情形需延长的,报经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为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就近、方便行使权利,《解答》明确允许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与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不同的法院。
为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解答》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等遭受家庭暴力及威胁的证据和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同时,为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对拒不执行裁定且情节严重的,可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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