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陪审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性和司法的民主状况。但是,将案件陪审率作为一项衡量案件审理公正性的评估指标,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值得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除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依照法律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或者作为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这里应当特别强调的是,案件陪审率是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其继续作为考核案件审判质量的约束性指标值得斟酌。
所谓案件陪审率,是指法院每年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占普通程序审结案件总数的百分比。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只能在一审程序中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普通案件,因此,案件陪审率通常也被称为一审案件陪审率。这里的一审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按照案件陪审率指标的考核要求,一审案件陪审率越高,表明法院审理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越高。
应当承认,案件陪审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性和司法的民主状况。因为案件实行陪审审理,能够让普通民众有机会进入到司法活动的真实场景中来,使得社会公众可以用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和知悉案件审理的内容。因此,人民陪审率的高低能够从一个侧面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衡量国家司法民主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因素。
但是,将案件陪审率作为一项衡量案件审理公正性的评估指标,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值得研究。
一是案件陪审率与司法公开之间不能画等号。如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能够发挥实质性作用,那么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的确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但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只是司法公开的一种方式,它并不能完全代表司法公开的全部内容,也不能作为评价司法公开与否的指标。我们不能认为,凡是没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就一定违背了司法公开的要求。实际上,司法公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让司法活动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司法公开最基本的要求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将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开放。具体说来,司法公开应当包括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和案件执行信息公开等内容。也就是说,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所有环节都应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司法公开的关键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公开和法院作出的裁判理由公开。比如,在立案受理方面,法院应当公开说明裁定立案受理与否的事实和理由;在案件裁判方面,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法院作出裁判结论的理由;在案件执行方面,法院应当公开说明已经采取了哪些执行措施、案件为什么没有及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正是基于对司法公开的科学认识和深刻理解而采取的有力举措。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重严格遵循了司法公开的这些基本要求,尽力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活动的知情权,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是案件陪审率与司法民主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要正确判断。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能够让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听取民众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法院在审理社会关注度较高、舆论反映强烈的案件时,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可以使法官广泛吸纳民意,倾听社会呼声,防止法官作出伤害民众情感的司法裁判。但是,应当看到,案件是否采取陪审制与司法是否具有民主性,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系。我们没有理由断言,案件陪审率越高,司法就一定会越民主;同时我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没有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就一定不能保障司法的民主性。实际上,没有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同样可以体现司法民主。从目前各国的司法情况来看,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中只占有较少的比例。在现代法治社会,反映司法民主的方式已经主要不是通过案件陪审的方式来体现。从司法活动的基本特点来看,体现司法民主更重要的方式是,法律制定过程的民主性、法官选任制度的民主性、诉讼程序的民主性和司法活动的公开性等。这是真正保障司法民主的制度性措施。如果经过社会公众参与选任的法官,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裁判,并且裁判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司法民主。
三是过度强调,甚至硬性提高案件陪审率,违背了司法基本规律。案件是否应当实行陪审制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类型,以及陪审员能否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有些案件适合由陪审员参与审理,有些案件则不宜由陪审员审理。因为陪审员是没有经过法律专门训练的普通民众,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疑难的案件,他们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具有专业知识上的局限性。如果一味追求案件陪审率,将一些不适宜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强行实行陪审,那么可能就会得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结果,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从各国实行陪审制的情况来看,这些国家并没有将案件陪审率作为考核案件质量的约束性指标;相反,它们通常对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制,规定只有重大的刑事案件才能采取陪审方式审理,一般的刑事案件由职业法官直接作出裁判。对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审理的国家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只有损害赔偿、名誉侵权等极少数民事案件才实行陪审制审理。因此,案件陪审率的高低并不能反映案件审理质量问题,将案件陪审率作为评价案件质量的约束性指标不符合司法规律。
案件陪审率作为评估案件审理质量的指标,其不正确使用,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人为地抬高案件陪审率,有的法院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公民选进人民陪审员队伍;有的法院仅从少数人员中抽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实行人民陪审员专职化、固定化;有的法院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仅仅是为了完成“陪坐”任务;有的法院案件陪审率已经达到“100%”。正是在盲目追求案件陪审率的驱动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形和异化。
为此,有必要将案件陪审率从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中排除出去,取消其作为衡量法院工作优劣的考核性指标。这是让司法活动回归其应有本位的明智之举,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政绩观。胡夏冰
(新媒体责编:news)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