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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怀疑女儿遭误诊 刺死医生获刑8年赔32万

      因为女儿生病后吃药不见好转,父亲刘某认为村卫生所医生崔某误诊,便用剪刀将村卫生所的医生崔某刺死。

      因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属于自首。近日,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崔某家人32万余元。

      认为给女儿用药存在问题 用剪刀扎死医生

      刘某今年31岁,是平谷人。2011年12月18日19点左右,因认为平谷区山东庄镇某村卫生所医生崔某给女儿用药存在问题,刘某与崔某发生口角,之后刘某拿起卫生所内的一把剪刀,朝崔某的颈部等处猛刺数下,后将剪刀扔弃逃跑。次日,刘某投案。

      崔某受伤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救治,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崔某系被他人扎伤颈部后继发感染,终因小叶性肺炎死亡。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标明,相关医院对崔某的诊疗存在一定过错,对其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嫌疑人有精神分裂症 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刘某的妻子称,她和刘某结婚后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刘某是抑郁症。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在本案庭审中,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死亡责任在于医疗过错,该死亡后果与刘某的伤害行为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且刘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崔某家部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在法庭上,崔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8万余元。

      被告以故意杀人罪获刑8年 赔偿32万余元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琐事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医院在对被害人救治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并考虑刘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结合刘某使用凶器的杀伤力、刺扎部位、次数,以及犯罪后即逃离等行为,显见刘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责任,与被害人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但这一因素不足以切断刘某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综合全案案情,应认定刘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刘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崔某家人32万余元。(记者 李铁柱)

    (新媒体责编: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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