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4名男子一同前往水库钓鱼,当郝某两次划船去送鱼钩时,其他三人都劝其穿上救生衣再去,可郝某以自己水性好为由执意不穿,结果第二次去下鱼钩时发生了意外。郝某所乘坐的渔船发生了侧翻,郝某不幸溺亡。
四名钓友商定到水库钓鱼
王先生、金先生和郝某都住在法库同一个村,相互之间十分熟悉,都爱好钓鱼,总在一起外出去钓鱼。
2014年9月6日11时许,王先生、金先生和郝某共同决定去尚屯水库钓鱼。
金先生回家取来新鱼线,三人共同制作了二条串钩。这时,同样爱好钓鱼的梁先生打来电话询问王先生在做什么,王先生说自己正准备去水库钓鱼,梁先生要求一同前往,王先生同意并让梁先生去购买泥鳅鱼做钓鱼饵料。
梁先生购买来泥鳅鱼后,驾驶轿车来到郝家。郝某告诉王先生要去借条渔船,于是二人驾驶面包车前往铁法地区借船,后期赶到水库与梁先生、金先生会合。
两次不穿救生衣遇险溺亡
当日18时,王先生和郝某准备去水库里下串钩。王先生穿上救生衣,郝某没有穿救生衣就跳上了渔船。见状,王先生等三人都劝郝某穿上救生衣,郝某说自己水性好,不用穿救生衣。
21时许,王先生、金先生和郝某第二次往水库水中下串钩。王先生、金先生都穿了救生衣,郝某还是没有穿救生衣。三人看到天黑害怕出事,又劝郝某穿上救生衣,可郝说没事,不用穿。
三人在水中下串钩后不久,坐在岸边上钓鱼的梁先生便听到王先生喊,“船翻了,快来救我们!”梁先生跑出40多米找来一条渔船,划船到水中将王先生、金先生救上岸,并没有发现郝某的踪影。四天后,郝某尸体被打捞上岸。
王先生说,他们在距离岸边300米左右位置准备返回,他和金先生坐在船尾,郝某坐在船头。可能是船桨掉到水里了,郝某一捞,船便翻了,三人落入了水中,因为穿有救生衣,他和金先生这才得以漂浮在水面上。
三人共同受益都需赔偿死者
事后,郝某的父母认为王先生等人作为组织者,明知水深危险、郝某没有穿救生衣,应当制止其下水却没有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危险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及时救助,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郝某的父母将王先生等三人起诉到法库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5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万余元。对此,王先生、金先生均表示郝某死亡纯属意外,愿意给予适当赔偿。而梁先生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郝某下水时自己劝说让他穿救生衣,他不听劝发生意外应自己负责。另外,自己是把落水的王先生、金先生救上来属于见义勇为。
1月12日,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王先生等三人与郝某共同协商到水库挂鱼,四人分别提供了挂鱼所需工具及物品,共同进行挂鱼作业,四人之间形成了共同劳动、共同收益劳动成果的相互合作关系,所以相互间负有告知危险、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危险发生后进行及时救助的义务。
在郝某没有穿救生衣的情况下,三人应当阻止郝某下水,以避免发生危险,但郝某不听劝说没有穿救生衣,结果在下水送鱼钩时发生了意外。郝某是在执行四人合作挂鱼作业过程中,因捞掉入水库的船桨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三人作为与郝某共同进行挂鱼作业、共同收益劳动成果的受益人,应当对郝某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案发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三人每人补偿郝某的父母经济损失15000元。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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