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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收费差距

    《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公布。《细则》规定,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如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除办理工商登记外还须得到停车设施物权人的同意。

    公共性单位原则上停车免费

    根据《细则》,依法施划的道路的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细则》规定,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除办理工商登记外还须得到停车设施物权人的同意。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推行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细则》提出,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车主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停放服务时段可分为白天时段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8∶00;也可根据实际将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查扣车辆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细则》明确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况: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属于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供需矛盾不突出的其他停车设施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同时,还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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