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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带来哪些变化?深度解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实施长达12年之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迎来第一次修改。4月14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而2005年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则同时废止。

    《办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重新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同时,对消费者购车也带来一些新的影响。我们对此进行了综合分析。

    经过对比发现,新的《办法》在平衡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

    在旧办法中,单一品牌授权模式,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对于授权期限也没有规定。

    在新办法中,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可见,在授权期限方面有了进一步的规定。而在新的办法中,经销商也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但是要做出提醒说明。业内人士表示,这代表着授权和非授权的模式同时存在,未来的渠道有进一步的拓宽。

    亮点二:

    在旧办法中,供应商安排销售与售后服务。在新办法中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亮点三:

    在旧办法中,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

    在新办法中,对于供应商的限制更为具体,包括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亮点四:

    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在旧办法中并未相关表述。

    新办法增加了新能源车方面销售相关内容,也指出了后期国家对于汽车销售扶持的方向。新能源车仍是未来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主要方面。

    从新办法来看,对于经销商方面的限制可以说是大大放开,汽车经销商概念望迎来机遇。

    从《办法》对于消费者购车来说,也将会有以下影响:

    一、更多购车渠道

    在销售管理办法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以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未来在苏宁这种实体店面里,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去实现买车。

    二、买车的店未必能修车

    《办法》明确要求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也就是说,未来你买车的很多店不再是4S店,兼具所有的功能。可能它只卖车,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三、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责任归属

    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权制度,《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此外,“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这就要求消费者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检查经销商的各种资质,比如它是否为某品牌、某车型的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的产品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去需求解决,而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这些问题将由经销商自己来承担。

    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的责任归属,以及遇到问题向谁去追责。

    四、经销商不能绑定销售保险、金融、配件等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其实,这个并非是新规定,但是很多消费者仍然对此缺乏了解,遇到经销商绑定销售保险、金融,救援、增加配件等行为,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购车成本增加、或者优惠无法兑现等问题时,都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反应和求助。

    五、经销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六、售后服务内容、配件、价格更透明

    新的《办法》中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甚至还需要明确告知你保养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等。对于售后服务的要求更加透明化。

    (新媒体责编: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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