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一名“黄标车”车主,他认为当地公安部门向他发出的《关于加快淘汰报废“黄标车”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将南通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通知并责令被告依法给他的“黄标车”进行年检。
5月16日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车辆行政管理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诉通知将原告张某的苏FU0987车辆认定为“黄标车”并在行驶、检验、淘汰、补偿等方面作出的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1日,通州分局作出《关于加快淘汰报废“黄标车”的通知》,并邮寄送达给车牌号为苏FU0987的所有人张某。该通知认定苏FU0987为“黄标车”。
张某对该通知不服,遂将通州分局告上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通知,并责令依法给予其苏FU0987汽车进行年检。
另查明,苏FU0987车辆为柴油车,其行驶证标明的环保达标为国二排放标准。南通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向通州公安局出具加盖车辆排放标准证明专用章的《机动车环保标段证明》,证明苏FU0987车辆排放标准为国二,属于“黄标车”。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同时为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颁发了相关文件并制定了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江苏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苏环办[2016]72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黄标车、老旧汽车淘汰报废工作的通知》亦要求,进一步严格实行管控措施,把牢黄标车检测源头管控关。
关于张某要求责令通州分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安检机构给予其苏FU0987汽车进行年检的诉讼请求,因该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新规定相冲突而不应适用。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被告对张某未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增设检验条件、禁止上路行驶、停办车管业务、强制报废等义务,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的一审诉讼请求。
南通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通知将张某的苏FU0987车辆认定为“黄标车”并在行驶、检验、淘汰、补偿等方面作出的规定,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不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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