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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规定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记者日前获悉,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待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武汉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在武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条例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条例完善检验机制,明确提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条例加大处罚力度,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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