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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交通文明守则20条规定出台

    文明的城市离不开文明的交通。4月11日,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文明办联合颁布《石家庄市交通文明守则》,向广大市民倡议遵守20条规定。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行人遇路口红灯时,应在等候区内等候放行;非机动车遇路口红灯时,应在停止线内或等候区内停车等候,不得越线停车。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

    未满12周岁人员不得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或高架桥上行驶。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自觉抵制乘坐无证人员驾驶的机动车,并积极举报无证驾驶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严禁酒驾、醉驾、毒驾。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社会车辆应当自觉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驾驶车辆时,驾驶人禁止拨打、接听、翻看手机;不得乱鸣喇叭、乱用远光灯;不得驾驶违法改装的大噪音“炸街车”上路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严禁车窗抛物;不得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视线的物品。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或者占用对向车道超车,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应严格遵守限行、禁行规定;黄牌货车未经通行许可,严禁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未取得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机动车。

    非机动车、机动车要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墩、球)、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摊。

    自觉爱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限高杆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监控设备,不得故意损坏、破坏。

    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积极配合交通警察执法,严禁妨碍阻挠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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