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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交通管理“新通告”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已于2019年3月31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通告”发布以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从今天起,本报联合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推出系列报道,对“新通告”有关内容进行全面、深入解读。

    “新通告”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南宁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建成区面积超过290平方公里,2018年末市区人口387.13万人,GDP突破4000亿元,财政收入753.2亿元。

    与此同时,城市交通需求快速增长,当前南宁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30万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272万辆,人均出行次数2.45人次/日,出行总量716万人次/日,机动化出行总量269万人次/日。

    巨大的交通出行需求,加上受到轨道交通和其他重点工程施工占路的影响,快速环路以内的道路交通压力显著增大,特别是快速环路的东环和北环,由于没有有效的平行分流道路,出现了流量过饱和常态化拥堵的情况。根据高德地图发布的数据,2018年南宁市交通拥堵指数排在全国第11位,市民盼望缓解交通拥堵的呼声很高。

    同时,2016年开始编制的《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修编)》及其配套的《南宁市物流业发展规划(2017—2020)》《南宁市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建设规划修编(2015-2020年)》等系列规划,都把限制货车在中心城区通行作为管理措施,并将限制货车的范围由现状的快速环路以内向东扩大到原绕城高速公路(那安快速路)以外。

    因此,对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旧通告”)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交通需求管理,调整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是符合当前南宁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要求的,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新通告”的制定过程

    为做好“新通告”的起草工作,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先后组织开展了城市货运场站交通调查、凤岭北片区交通组织调查,并借鉴《2016年南宁市综合交通大调查》的成果,收集到了大量一手基础交通数据和资料,为科学合理决策提供了依据。

    2017年11月初,“新通告”草案成文,随后经过了社会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多个环节,反复修改,数易其稿。2019 年 2月 19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新通告”,明确了印发实施主体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具体实施日期。3月 31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发布“新通告”。

    “新通告”制定的法律依据

    “新通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该法律条款是“新通告”中有关交通需求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

    “新通告”的主要内容

    与“旧通告”相比较,“新通告”延续了调减中心城区交通总量缓解拥堵的总体思路,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通行、车辆限行管理等措施,新增了宁静化街区管理、强化非机动车管理等要求。

    1.明确了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的现场交通指挥权限,进一步推动交通管理社会化。

    2.增加了禁止在城市快速路的主路通行的交通类型,相对慢速车辆可以选择在城市快速路的辅路通行或其他道路通行,以此提升城市快速路主路的通行效率。

    3.进一步明确了占用或挖掘道路进行施工或开展非交通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强调了疏导员设置和消除安全影响的内容。

    4.严格强化对城市工程车运输车的管理,增加了精品道路、交通易堵路段全时段禁止通行道路和车辆类型等内容,并对分时段限行车辆的限行时段、车辆类型进行了调整。

    5.对各大客站的班线客运车辆进出站道路进行了指定。对公路客车依指定线路通行的不进行限制。

    6.对摩托车在南宁市的通行管理进行调整:一是将摩托车(除部分摩托车外)通行南宁市主城区道路限行范围扩大至本市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二是对本市专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在绕城环道以内道路通行提出了要求,主要是明确此类摩托车用于公务用途而非其他用途;三是限行区保持存量、限制增量,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允许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

    7. 禁止悬挂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通行,并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进入候驶区、在路口范围停车、通行人行横道以及借用人行道通行等要求进行了明确。

    8.将市区机动车禁鸣喇叭范围扩大至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除公路外)。

    9.试点在中心城区部分围合区域开展交通宁静化街区管理,禁止超过车辆定置噪声限值(85分贝)的车辆在夜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通行宁静街区,宁静街区内禁止非机动车鸣喇叭。

    10.加强了对新能源车型的支持,在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主路的车型中,不包括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新能源汽车申领通行证的申请。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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