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全国交通事故60%是由于货车引起,而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货车自身违法引起的占70%以上。货车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滋生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而且严重破坏了治安秩序和执法环境,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此,笔者结合川北广元市辖区实际,就货车运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整治货运车辆违法行为的对策谈几点浅见供同仁们参考。
货车车辆存在的主要问题
货运车辆重特大事故多,车辆管理分散、松散,安全管理触角难以延伸,货运车辆日常监管难度大,安全隐患突出,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超限超载运输是一种常见并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经济利益驱动是内因,政府监管部门是外因。主要表现在:
大吨位货车居多。据不完全统计,该市货运车中,有80%以上是超载超限的大吨位车辆,主要集中在境内G5京昆高速、G75南海高速、G5012恩广高速和各连接线以及国道108、212、347、542、543线和省道205、208、209、301、302、303、410、411线上,还有运行于本地城镇重点工程和特殊用途车辆,如渣土车、水泥罐车等。
私改乱加现象严重。在路检路查时发现:一些货车企业的承包人、个体车主为降低经济成本,置交通安全于不顾,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一是在标准车上任意加装钢板弹簧;二是增大载重梁的强度;三是更换大型号载重轮胎;四是更换大型号发电机;五是扩大货车车厢高度。上述违法行为对车辆的运行稳定性造成很大的影响,破坏了该车整车出厂时的安全技术部门核定的标准,埋下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大吨小标”现象严重。在路面查处中发现,一些汽车生产厂家,为了追求销售利润,不得不迎合车主。如一些平头柴油车,发电机功率103千瓦,车辆平均容积为4.97立方米,车辆自重就达4吨,厂家确标为“2吨”加强型长轴距货车;还有液化汽灌装车,国家核定质量为20吨,实际满载可载40吨。
制约货车交通违法治理难的原因分析
利益的驱动、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超载超限现象突出。受市场竞争的影响,从事运输业的人追求利益至上,受利益驱动,在运输界“多拉快跑”是运输行业的一大普遍现象。一是利益驱动改装超载。一些司机为了多装载货物,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改装车辆,私自加大、加厚货车钢板和加高车厢,而货车钢板厚度的设计标准一般为3至5毫米左右,经改装后往往加厚到8至10厘米,这样就可以承受更重的货物,而多拉多赚、多超多赚已成为运输行业的“行规”。二是行业的恶性竞争。车辆经营者之间相互压价,造成经营秩序混乱,形成市场恶性竞争。运输市场不能按市场规律运行,当油价等运输成本上升时,运价上涨,反之,则下降。现实中大家争抢货源,相互降价,但运输成本没有下降,为了维持利润,只有在运量上增加,这样就形成了超载,而且越超越多。
多法治理,条块管理,导致治标不治本。一是源头治理不到位。采取治标的措施多,出台治本的办法少。如: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源头监管制度没有全面实施,卸载措施执行不坚决,以罚代管现象突出,车辆非法改装和车辆生产源头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二是治超合力不够强,存在“各自为战”现象,影响治超效果。就其原因分析:法外施恩让“工程车”一路特权。超载车辆运输大多与地方经济息息相关,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含义,夹杂了更多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些与法律相悖的特殊保护措施出台了,只要符合本地实惠需求的,超载了也要一路放行。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挂牌的重点企业车辆、重点工程运输车辆,大量地方政府挂牌的重点工程车辆无牌无证、未参加年检,更不说买没买保险了,很难得到彻底治理,地方交警部门也没有办法,只有听之任之。三是路政、交警执法力度不大。根据的有关规定,路政、交警部门分别对超限和超载运输有管理和处罚的权利。交警部门按车辆行驶证的核载质量作为判定车辆是否超载的标准,虽然有上路检查权,但没有称重设备,往往仅凭目测判断车辆是否超载,处罚办法是罚款,罚款后车辆继续违章行驶,造成只罚不管局面,由于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密切,客观上造成了对超限超载运输的打击力度。
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监管未落实。本来厂家在生产汽车时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来确定车辆的载重量,但是在实际上很多汽车生产厂家及改装厂家为追求效益,生产的车辆存在“大吨小标”现象,并以此来吸引买者,这直接导致 “大吨小标”车辆从“出生”时就打下“被超载”烙印,导致车辆从“出生”时就打下“被超载”烙印。加之个别地区车管部门受地方经济制约,未按规定按厂家核发的有关数据进行装载核定,自然造成实际载重与核定的矛盾,交警部门在路面检查中明知加装或改装,却束手无策。
监管缺位“做大”了超载货车的改装产业。车辆非法改型、改装问题,因为在源头管理上一直没有引起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造成打击乏力。为迎合车主的超载需求,的确有大量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在从事非法改装勾当。
实施货运车辆源头监管措施的建议
从立法的角度解决多法治理。增加法律上的治理手段。建议站到更高一层角度来看待超载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从立法的路子增加治理手段和力度。笔者认为,可否对超载达到一定限度后(超载100%以上,已经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是否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进行刑事处罚,以增设交通管理的威慑性和教育意义。
严把货运车辆出厂关。在新车出厂时,工信等部门一定要履职尽责,对出厂不符合公告参数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流入市场销售,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监督,对不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私自生产、更改、虚报大吨小标的厂家依法进行治理,直至取消其生产、销售机动车的资格。
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市场监督、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辖区车辆维修厂点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汽车维修厂不得对机动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堵住漏洞;对车辆回收拆解业实行特行管理,杜绝各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必须进行资格认定,实行特行管理,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管,通过加强对汽车维修点和拆解回收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管理秩序,减少大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私自拆解等现象。
规范运输企业和市场有序运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等部门要根据市场行情,及时、合理规范、调整货物运输价格,打击扰乱运费的不法行为,避免恶性竞争,扰乱运输市场,切实保证货车车主和驾驶员的合法利益。(通讯员: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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