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的华某要求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却因应聘入职时提供的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假证被拒。为此,华某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华某驾驶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右转弯时侧翻,碰撞案外人停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两车损坏、华某受伤。事后,华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公司自其入职之日起,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保,故华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10月,华某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在法定期限内仲裁委未作出裁决,经公司申请,仲裁委于2017年12月作出终结仲裁审理的决定。同月22日,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在2017年3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
庭审中,公司方辩称华某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假证,华某在2016年4月应聘时就不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条件。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华某,故公司与华某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公司当庭提交了三份证据。第一份是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管理处未向华某发放过其持有的证书。第二份是安徽省六安市道路运输局驾驶员教育培训科出具的证明,证明华某在2017年11月首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第三份是华某在公安机关的一份笔录,华某在笔录中陈述,他知道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需要考试,其害怕考试,就出了1000元找人代办了证书。
面对上述三份证据,华某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确实会开土方车,并没有欺骗公司,这三份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有欺诈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经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本案被告公司在招用货车驾驶员时,应聘人员应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是录用条件之一。华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货运经营的从业资格而使用非法途径取得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去应聘相关职位,已构成欺诈。华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并安排其从事货运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认定无效。最后,经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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