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大参考

    一字之差 赔偿大不同

    【案情】袁某所在村与某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派袁某等30人到该企业工作,企业按月工资30%的标准作为劳动保护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工作中,袁某受伤,要求企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同意,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说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书”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按协议到企业的务工人员,双方并未构成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应按“劳务协议书”约定内容协商解决,于是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仲裁员提醒,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大不相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则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新媒体责编:wb001)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