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下午,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发布关于《兰州市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该通告自2019年6月14日施行。
通告明确规定了严禁携带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管制器具等十大类物品及三大类限制携带物品乘坐兰州市轨道交通或进入轨道交通站内。公安部门提请广大市民在乘坐轨道交通出行时,应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安检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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