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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石阡无知少女驾乘摩托强闯关逃跑酿事故,父亲“代”受处罚

    人民交通网讯:常言道“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虽是一句俗语,但事实却真实的发生了。12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城区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时,一少女骑乘一辆摩托车强行闯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少女被执勤民警及时控制。因少女未年满18周岁,少女的父亲被代受其处罚。

    12日,交警大队秩序中队执勤民警依法在城区佛顶山大道体育馆路段开展冬季道路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下午15时许执勤民警发现一女孩骑乘一辆牌号为贵DCN621白色踏板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向检查点方向行驶,临近检查点时执勤民警指挥其车辆靠边停下接受检查,女孩却加速强行闯关逃跑,为避免不良事件发生,执勤民警未对闯关女孩进行追击,而是通过指挥中心利用巡逻执勤人员在城区布控进行拦截。15时27分,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电话:杨某某称自己驾驶的牌号为贵DDV289小型普通客车被一辆号牌贵DCN621白色踏板摩托车撞了,出事的地点在国荣路口向国荣方向约100米处,请交警出警处置。大队事故民警、城区开展整治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到达现场后发现号牌贵DCN621白色踏板摩托车车主女孩就是刚刚闯关逃跑的人,随即在现场把女孩控制,事故民警勘察完事故现场后,因贵DDV289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杨某某有急事,请求次日到大队处理,大队执勤民警便把闯关车主和肇事摩托车带回大队作进一步处理。经大队办案民警询问得之,女孩姓朱,17周岁,石阡县人,未取得有效机动车证件。朱某某无证、骑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强行闯关逃跑等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大队依法给予朱某某累计罚款54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但由于朱某某年龄未达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条件,执勤民警只好通知其家人到大队作进一步处理。13日上午,朱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和贵DDV289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杨某某到大队协调处理事故,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按照事故责任相关规定及其事故当事人笔录、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人证划定此次事故白色踏板摩托车车主全责。

    朱某某的父亲作为女孩的第一监护人,没有做好监护人的责任,导致朱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强行闯关诱发交通事故,而朱某某无经济赔偿能力且未满18周岁,一切后果只能由女孩朱某某的父亲承担。按照处罚决定,朱某某的父亲不仅仅要接受540元的罚款和赔偿贵DDV289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用,还要接受参加半天交通法律法规理论学习,参加1天的交通文明劝导活动。14日上午,朱某某的父亲已到大队参加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理论学习,14日下午和15日上午,将与大队执勤民警在城区斑马线处开展交通文明劝导活动。(熊毅)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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