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网讯:12月18日,因数次非法移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一名许姓”任性”女子,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查证确认后依法做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她也成为广元市建市以来因非法移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第一人。
12月11日23时,广元女子许某在上西火车站进站口“巴中南部饭店”上夜班,她和一名胡姓女子为了方便到火车站地下通道揽客,一起将上西火车站进站口交通隔离栏杆取下一段放在旁边; 12月13日1时许,许某又和苟姓女子一起将同一地点交通隔离栏杆再次取下一段放在旁边;12月14日4时许,许某第三次将进站口交通隔离栏杆取下一段放在旁边。连续三次而又同一地点的交通安全设施被非法移动,引起广元交警一大队重视, 当即抽调精干警力通过”天网”将”任性”的许某查获。
据许某陈述, 她在上西火车站才人步行街”南部巴中饭店”上班,时常要去车站出站口揽客去店里进餐, 但从饭店到车站出站口需要横过火车站出站口外面的马路,可马路中间又有一排交通隔离护栏,来往很是不方便,于是便私自几次把其中一节护栏给拆了下来放在了一边。护栏拆下来以后,所揽的客都从这个缺口来往很是方便。
广元交警支队李海滨副支队长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为交通设施对于交通运输安全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系到公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加以规定,对交通设施加以严格的保护,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由此,一大队对实施故意移动交通设施,构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的许姓”任性”女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7项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7项之规定, 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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