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全市共查处酒驾13941起,查获醉驾1569起,24人被终身禁驾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醉驾入刑”7周年以来,四川省广元市共查处酒后驾驶13941起,查获醉驾1569起。近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发布酒驾大数据,曝光一批因酒驾、醉驾发生事故构成犯罪而被终身禁驾的人员名单,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拒绝酒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酒驾导致的事故频发
自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以来,到今年5月1日已满7周年。广元公安交管部门期间不分昼夜严查严控,酒驾得到明显控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深入人心。
据广元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尽管在酒驾惩处日益严厉的背景下,广元酒驾仍然屡禁不绝。“醉驾入刑”7年中,全市各级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13941起,其中饮酒驾驶12372起、醉酒驾驶1569起,全市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仅2017年至今,全市涉酒交通事故共发生717起,死亡 217人,受伤929人,同比起数下降23.08%、死亡人数下降15.52%和受伤人数下降27.73%。
酒后驾车的高发时段
据广元交警支队公布的大数据分析,广元境内酒驾发生时段主要集中在晚餐之后的三个小时内及酒吧饭店营业结束的凌晨时段。18时至22时期间,发案数占统计总数的55%;22时至6时发案数占统计总数的45%。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阶段来看,主要集中在21岁至50岁之间,占查处总人数的97.5%。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来看,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务农、无业者所占比例较大,占查处总人数的98%,其中自由职业者占20%,属于最易酒驾群体。从案发区域来看,城区道路、集镇道路、农村道路查获数所占比例较高,分别占查处总数的40.2%、32.6%和30%。从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质来看,非营运机动车为97%,营运机动车为3%。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截至4月30日,广元共有24人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而被终身禁驾,其中2人持中型客车和大货车驾驶证、13人持小型汽车驾驶证、9人持摩托车驾驶证。广元交警支队还通过媒体曝光了这24名驾驶人,主要目的是警示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后果,彰显法律权威,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者,不要踩踏法律的红线,同时引起社会公众对安全行车、文明出行的关注,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要因为一时糊涂而丧失驾驶资格,甚至丢了“饭碗”。
酒驾成本高干杯需谨慎
饮酒驾驶: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至80毫克/100毫升(不含)
直接成本: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罚款。
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
直接成本: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直接成本:行政拘留15日+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直接成本: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直接成本: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醉酒驾驶附加成本
如果你是国家公务员,对不起,因为你已经犯罪并被判刑,将会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如果你需要办理移民签证或留学签证,请你先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因为办理出国签证时,绝大部分国家都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果你因为醉驾判刑而被用人单位辞退,那也很对不起,你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你是营运车驾驶人,那你要知道,在醉驾判刑后,即使重新考回驾驶证,也终生不得从事营运机动车驾驶工作。如果你想要参军,从事安保、航空等工作,或者报考军校、警校等,也会因有犯罪记录而受到限制……
如果一旦因为饮酒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成本会更大。如果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查处已成常态
广元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醉驾入刑7周年来,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也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打击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机制和办法。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异地交叉用警、多警种联动执法等形式,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不定期组织整治统一行动,很多侥幸者在以为交警不会查酒驾的时间、地点里酒驾,结果都载了。与此同时,全市各级交警部门对查获的酒后驾驶违法,按照“快速取证、快速处理、从严处罚”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罚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柯林)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