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河北讯(记者常玉坤 通讯员李忠勇)6月30日,河北省井陉县公安交警大队一中队在天长警务站查获一名驾校教练酒后驾驶教练车上路行驶的男子,决定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当天下午5时34分,该中队民警在天长警务站执勤时,发现307国道前方100米处有一辆由西向东的教练车行驶缓慢,看见交警突然掉头,行迹可疑,怀疑该车司机有违法行为,便前去令其将车开进检查站进行检查,并对其作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25.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据了解,该驾驶人为井陉县某驾校李某,当日中午喝了啤酒,下午驾驶教练车上路行驶被查获,民警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交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营运机动车以及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规定更为严格。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严格遵规守法,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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