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河北10月19日讯(记者常玉坤 通讯员李忠勇甄晓霞)10月19日,记者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年已70岁的被告人高某驾驶无证无牌电动三轮车将人撞伤,不仅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本人的无证无牌照“五星福田”牌电动三轮车,沿岩孙线由南向北行至威通驾校南50M处时,因路过村庄路段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行走的李某撞倒在地,致其重伤二级。
高某在肇事后,为抢救伤者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且未及时报案,公安交管部门接到被害人的外甥报警后,得知此事故,属于事后报案,且无事故现场,经前往医院核实情况,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此事故中,认定高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李某及家属同意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系老年人,属自首,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考虑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高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老年人年纪大脑子容易反应迟纯,手脚不灵便,出行尽量不要开车,尤其不要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如果确需开车,一定要证照齐全,在行驶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观察路况,缓慢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如果一旦肇事,应及时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以便于警方勘察现场,厘清责任,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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