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网讯(记者 常玉坤 通讯员 李忠勇 甄晓霞)6月24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郄某二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8年12月22日 23时 28分许,被告人郄某酒后驾驶本人的冀A“森雅”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行至石家庄市槐安路与西二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段时,被石家庄市交管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0.72mg/100mL,属于醉驾,驾驶证被吊销。3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2月28日1时03分许,郄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又驾驶本人的冀A“森雅”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沿307国道行驶至井陉县微水镇岩峰路段时,被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3.14mg/100mL,又属醉驾。5月14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醉驾,依法应予严惩。近日,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郄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酒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人所共知,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加大了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希望广大驾驶员应吸取被告人郄某醉酒被判拘役并处罚金的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千万不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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