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网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大家热议,有一些人将此解读为“对醉驾的高压打击将有所放松”。
众所周知,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一直是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一大“杀手”,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死人数让人触目惊心,酒后驾驶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曾一度引发人们对酒后驾驶的空前关注。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上述条款的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醉驾自此从一般性违规上升为违法犯罪行为,这就是大家通常说的“醉驾入刑”。
应该说,“醉驾入刑”后治理效果立竿见影,各地交管部门纷纷重拳出击,形成了严查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行为。“醉驾入刑”自正式实施以来,各地酒后驾驶交通违法问题得到显著改善,酒驾醉驾查处数量已经出现逐年下降或相对平稳趋势。据统计: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相比,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随着各地法院关于醉驾刑事判决和刑事处罚的常态化运行,各地执法力和公信力的进一步加大,“醉驾入刑”的法治威慑力逐步显现。“拒绝酒后驾驶”不仅成为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更成为熔铸在人们心中的“高压线”。人们对酒驾的认识发生了巨大转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对于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醉驾新规,一些人表示担忧,一些司机朋友甚至会窃喜。而据权威人士分析,新规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的表述仅仅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重申,只是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彰显,“醉驾入刑”根本不存在松绑之说。
况且,酒驾导致的无数个无法挽回的生命,无数次让人肝肠寸断,“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每一名司机朋友都心知肚明。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处罚的轻或重,都不应出现丝毫懈怠,或是心存侥幸,更不能重蹈覆辙。一旦开车出门时,应当管住自己的嘴,切莫贪恋杯中酒。自觉抵制酒驾,既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需要强调的是,有些司机朋友,往往在家门口的最后一公里时给自己亮起了“绿灯”,松了安全弦,结果栽了大跟头,吃尽了苦头。目前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进入炎热的夏季,在忙碌了一整天之后,和朋友在大排档吃点烧烤,喝点扎啤,纵然可以带来丝丝凉意,也无可厚非,但前提一定是不开车。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珍爱生命应从自觉杜绝酒驾开始,坚持不给自己亮“绿灯”,让每条回家的路都成为洋溢着欢笑和幸福的平安大道。(柴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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