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以抢夺方向盘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该案由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某在载有乘客并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以撕扯驾驶员、抢夺方向盘、强行拔出车钥匙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并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颁布以来,青海省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案件。案件发生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与西宁市检察院共同指导城北区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经听取听证人员对逮捕必要性及案件定性的充分讨论,通过综合考量,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对此案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办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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