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已于2017年9月20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和高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活动的外国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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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在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通用飞行及训(熟)练飞行的管制和指挥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各类飞行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遵守飞行活动管理的规定和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保证飞行安全。
机场塔台管制区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接受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机场塔台管制区外临时飞行空域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接受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机场塔台管制区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空中交通服务由该机场塔台提供。
月起降低于600架次非经营性载人活动或者仅有一个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组织单位组织非经营性载人活动的机场,可由一家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组织单位对该机场飞行活动的安全负责。在组织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负责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组织单位应当与相关管制单位、本机场其他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单位、机场保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和各自责任。
临时飞行空域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由所在区域的管制单位提供,其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由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组织单位负责。
在只有训练、熟练飞行的机场或者训练、熟练专用空域内的飞行,应当由组织训练、熟练飞行单位的飞行指挥员负责飞行的组织和指挥。
在同一机场,同时有训(熟)练飞行和运输飞行时,飞行指挥员只负责训(熟)练航空器的技术动作的指挥,而所有航空器包括训(熟)练航空器的管制和间隔均由管制员负责。飞行指挥员和管制员之间应密切配合保证飞行安全。
飞行指挥员应当熟悉管制规则和航空器性能。飞行指挥员由航空公司或者飞行院校指定。
军民合用机场的管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和双方的协议执行。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
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管制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
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千米,高度3000米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千米。
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其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在前面航空器已飞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空改变航向已无相撞危险前,或者根据目视或前面航空器报告确认该航空器已脱离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开始起飞滑跑;
(二)在前面航空器已飞越跑道末端或者在跑道上空改变航向已无相撞危险前,或者根据目视或前面航空器报告确认该航空器已脱离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飞越使用跑道的起始端。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
(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
(三)起飞点与着陆点的间隔在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准许同时起飞、着陆。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相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并调整间隔:
(一)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500米以上间隔;
(二)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时,航空器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超越前面航空器,后方航空器航迹与前方航空器对称面夹角小于70度时,应当从前面航空器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进行,避免小于规定间隔从对方上下穿
越或从其前方切过,后方超越的航空器对保持两架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负责;
(四)单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编队飞行的航空器;
(五)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飞艇、滑翔机或气球;
(六)飞艇应当避让滑翔机及气球;
(七)滑翔机应当避让气球;
(八)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拖曳物体的航空器;
(九)飞行中的或在地面上、水面上运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着陆或正在进近着陆的航空器;
(十)正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已知需被迫着陆的航空器;
(十一)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为了着陆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但是,后者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另一架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前方或
超越该航空器;
(十二)滑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
跑道的选择和使用
直升机的起飞、着陆地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定,起飞、着陆地点面积的直径应当根据机型确定,其长宽均不得小于旋翼直径的两倍,各起飞、着陆地点的边界之间左右间隔应当大于旋翼直径的两倍,前后距离应当大于机身长度的四倍;
直升机在野外着陆、起飞时,通常应当预先选定和布置野外起降场地,其场地应当选择净空条件好、地势平坦坚实且坡度较小的地带。
离场管制
直升机可以在地面效应作用下,用1米至10米的高度慢速飞行代替滑行,并注意对附近航空器、设施和人员的影响。
直升机在悬停或空中滑行时应完全避开轻型航空器。单座驾驶的直升机在悬停或者空中滑行时,管制员应当避免向该直升机发出改变通信频率的指令。
直升机滑行涉及的有关间隔见《直升机地面和空中滑行间隔》。
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直升机驾驶员应当按照飞行手册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妨碍其他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
(二)与其他航空器、障碍物水平距离大于10米;
(三)不准顺风垂直起飞或者着陆;
(四)没有可被旋翼气流卷起的漂浮物;
(五)在机场上空飞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低于10米;飞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无人驾驶航空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内活动、管制单位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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