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永靖县公安局紧密结合“三抓三促”行动、主动创稳工作和“铸忠诚警魂”活动,立足全县公安工作实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涉企经济案件的侦破力度,努力提升辖区企业、商户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全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近日,成功破获一起挪用公司资金案,涉案金额12万余元。
3月6日,永靖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某家居有限公司刘某某报案称:该公司原员工张某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达12万余元,至今拒不归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查处。
案情就是命令,接案后,经侦民警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班,历经数日多次展开调查取证,通过调取大量涉案银行账户进行研判,迅速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担任某家居有限公司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24153元给他人使用的犯罪事实。
到案后,张某某对其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某已被永靖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姚文全 崔海斌)
(新媒体责编:cai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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