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罗某诉称其在被告美酒商行(化名)购买某品牌鲜冬虫夏草酒2瓶,每瓶单价1880元,支出3760元,饮用该酒后原告出现身体不适,因怀疑该酒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咨询政府部门得知“冬虫夏草”属于药品未进行安全性评估,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当中生产经营,普通食品当中添加冬虫夏草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其认为美酒商行严重侵犯了个人合法权益,故诉请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760元,并赔偿37600元。被告美酒商行辩称冬虫夏草系传统的中药材,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添加的食品,且原告无法证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遭受任何损失,索赔没有依据,即便确实违反《食品安全法》也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而非提起民事诉讼,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二庭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国家质检总局明确通知严禁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本案中,从生产许可证编号中可知原告购买的冬虫夏草酒系食品,但是配料中有鲜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被告对销售给原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美酒商行辩称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由行政部门处罚,而非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在法律上,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并非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消费者如若遇到相似情形,应当知晓消费者既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付,也可电话告知相关部门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由行政部分依法依程序处理,两条路径均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在经营产品时也应谨记,食品安全应为首位,而后再考虑产品的其他功效,如此才能有利于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共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胡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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