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庭长贾小平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超车引发的三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纠纷,最终双方达成由被告孟某当庭一次性赔付原告车辆维修损失及停运损失共计20420元的调解意见。
2023年9月,被告孟某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51KM+100米违法超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范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后,致该重型半挂车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葛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驾驶员范某及案外人葛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孟某驾驶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因车辆受损,根据其之前签订的年度维修服务协议,委托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维修,支付车辆维修手工费4000元、配件费16352元,原告车辆停运14日损失34006元,费用共计54358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被告孟某提起诉讼。
被告孟某辩称,原告车辆未定损,维修前未向其告知且原告所主张的停运损失过高。此外,原告系自行修车,所换配件是否与肇事相关情况不明,且肇事当天原告车辆开回宁夏,中途有再发生事故的可能。
案件审理过程中,贾庭长见本案事实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被告的答辩合情合理。为最大程度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贾庭长立即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通过向原、被告释法明理,讲清类案裁判要点。双方在贾庭长耐心的协调下,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孟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及停运损失共计20420元,双方握手言和。(任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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