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通报了一起男子高某执迷不悟二次酒驾被重罚的典型案例。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高某“零容忍”:记12分、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机动车不说,还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与此同时,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专门邀请高某等酒驾醉驾人员集中“回炉”学法,努力营造酒驾醉驾是不能碰的“警戒线”、不敢碰的“高压线”、碰不得的“生死线”的浓厚宣传教育氛围。
6月25日09时09分许,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延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小区后门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查2018年6月22日9时许,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石化大道国家电网前路段,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一看是一位饮酒驾驶的“老熟人”。任性的高某尝到法律的威严,他次次侥幸、回回被抓,也法律的威严。屡教不改二次饮酒驾驶的高某被“罚款+吊销驾照+拘留”,他“醉”有应得!
极个别人认为,只要不是在一年内“二次酒驾”就不算“二次酒驾”。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高某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重罚的案例警示大家,生命的罚单永远只有一张,开车莫贪杯中酒,酒后驾车“驶”不得,莫让酒驾误终生。只要有一次酒驾处罚记录,以后的任何时间再次酒驾被查,都属于“二次酒驾”。第一次酒驾“罚”,第二次酒驾“拘”!酒驾被查一次理应长个记性,可高某偏偏不汲取教训,再次触犯了法网,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幸福,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严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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