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正式签发,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强我国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新《规定》在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方面有何新的要求?在优化管理和提升服务方面有何新的举措?本报特邀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李天碧对新《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完善港口工程制度衔接
加强和规范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是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2018年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国家三大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正式颁布;2007年,《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亦颁布实施。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港口建设管理在进一步规范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文件的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此外,《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方面也进行了较大调整。
李天碧介绍,针对当前国内港口工程的新变化和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新《规定》在试运行管理、港口经营、质量监督、罚则等方面,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衔接。
简化审批流程 强化协同监管
李天碧表示,港口工程的建设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在优化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同时,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新《规定》在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等方面均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港口工程界定为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并从工程立项管理、初步设计管理、施工图设计管理、开工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试运行管理、竣工验收管理7个主要方面,对政府、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的建设程序进行了规范。
目前,我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由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逐级转报,手续冗杂。新《规定》优化了管理方式和程序,将逐级转报制度改为直接报送制度,由项目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考虑到实践中部分港口工程工期较长、涉及专业较多,集中报批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困难,明确此类项目施工图设计可以分批报批;对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按照备案管理的项目,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合并进行,以简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对人。
审批流程简化了,协同监管加强了。新《规定》明确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项目单位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立项、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监管的要求。
创新验收管理 推动绿色发展
借鉴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部门新的专项验收管理方式,新《规定》改革创新了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进一步突出项目单位在港口工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除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时,细化竣工验收管理要求,今后将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成立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新《规定》明确了现场核查组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核查内容、具体程序及对尾留工程和整改事项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了竣工验收的管理制度。
李天碧介绍,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交通运输部在新《规定》中强化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增加了岸电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等规定,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港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港口工程建设涉及经济、生态、安全等方方面面,事关重大。李天碧表示,随着各地港口工程建设的逐步推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立足新时代新要求,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中,优化监管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切实提升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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