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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人大修改废止十一部地方性法规

    通讯员孙玲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青海省西宁市法治环境,近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对西宁市大气污染、防御雷电灾害、殡葬管理、全民义务植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等诸多方面作了修改和废止。该决定的施行为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新时代建设幸福西宁撑起了一张法治保护伞。

    作为青海省会城市,西宁市始终坚持牢固树立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着力研究制定支撑引领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全面民义务植树条例》《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提供法制支持。

    随着西宁市各项事业的发展,《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符,已难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需要。为此,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通知和要求,对西宁市现行有效的33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查清理,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总整理后,认为有11部地方性法规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决定对《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等9部条例作出修改,同时废止了《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

    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用法律的武器护卫蓝天白云,让百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绿色“福祉”。此次修改的《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加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内容,加大了对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力度。《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对水库、涝池和水井等水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市区内家禽饲养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中修改了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施工的内容,并对有关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扶正、砍伐树木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着推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中清理规范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等相关决定,《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内容。同时对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标准、设计、施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另外,《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自颁布以来,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城市广场正常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随着国家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上述两部条例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合西宁市城市管理的要求,无继续实施的必要,且废除后不影响西宁市房屋拆迁和广场管理工作,因此作出废除决定。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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