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日前,民政部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办法,慈善组织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仅包括慈善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等还包括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重要关联方以及下设机构、本组织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同时,办法还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公开的信息作出细化规定。
此外,办法明确,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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