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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颁布实施

    日前,《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已服役16年的《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据介绍,2002年8月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随着我省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公路的技术等级不断提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应用于公路建设,《标准》落后于公路现状,存在项目缺失,不能全部覆盖现有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路产。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结合我省实际,颁布《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共计11条,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公路路产的概念,遵循的原则,执收的主体,使用的票据等相关内容。全文共计9类33项内容,比原《标准》减少24项内容,涵盖目前公路路产的大部分项目。对于《标准》中未明确的项目,提出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公路工程设计技术标准修复的实际价计赔”的原则;同时,取消了原《标准》中的“超限项目及收费标准”项目中的9项收费项目,进一步优化了我省的营商环境,减轻了涉路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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