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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宝马男”一方不可向于海明索赔

    9月1日,江苏检察、公安机关就昆山“反杀案”做出结论:持刀砍人反被砍致死的“宝马男”刘海龙有错在先,“骑车男”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结果维护正义,顺应民意,得到社会各界肯定。2日,有扬子晚报读者提出新问题:该案中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也被砍伤,能否向对方索取人身伤害赔偿?还有网友提出:“宝马男”已被砍死,能否向“骑车男”提出民事索赔?扬子晚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庆涛律师。

    ◎声音一

    于海明被打伤,具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位专家表示,在该案中,于海明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被打伤,造成不少损失,也是受害人,从理论上讲,他具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昆山警方披露的案件细节来看,首先,在本案中于海明被刘海龙殴打致伤,于海明在刑事案件中属正当防卫权人,在民事案件中是被侵权人。其次,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案件通报“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刘海龙殴打于海明的行为,构成对后者健康权的侵犯。也就是说,于海明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受到人身损害,当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一、刘海龙在殴打于海明时处于醉酒状态,完全不影响其依法应当对于海明承担侵权责任。二、刘海龙在本案中已经身亡,作为民事主体身份虽已灭失,但如果刘海龙有遗产,于海明有权向其继承人请求在其继承份额内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于海明可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如下项目的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于海明是在行使个人正当防卫权利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理论上完全可以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声音二

    “宝马男”一方可否向“骑车男”索赔?法律规定:不能!

    还有网友提出,在该案中,过错在先的“宝马男”刘海龙最终被捅砍身亡,也有人身损害,能否向于海明提出民事侵权索赔?

    对此,两位专家指出,这个结果应该是“刘海龙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所以不能向对方索赔。《侵权责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只有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即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防卫人才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本案中,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即便“宝马男”刘海龙的家人提出了民事索赔,“骑车男”于海明依法也不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否则,就是对正当防卫的否定了。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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