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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9月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为村道的安全和畅通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对管理方和民众都做出了相应要求:

    管理方应当这样做

    在公路上设置的为公众提供休息、如厕、购物、餐饮、停车、加油、加气、加水、充电、维修等服务的场所和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要按照规定整改完善。

    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要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此外,要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路政管理机构对公路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民众应当这样做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8种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爆破作业;

    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以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如有违反规定,在公路及用地范围有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挖沟引水等行为:

    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违反采石采矿、破坏公路标志、擅自搭建建筑物等4-6项禁止性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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