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河北讯(记者常玉坤 通讯员李忠勇 甄晓霞)目前,醉驾入刑已家喻户晓,人们对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载也犯法还知之甚少。2月19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载,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3月11月刑满释放。2018年4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某客运公司一辆“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41人,超过核定载员100%,沿岩孙路行驶至歧银线岩孙路交叉口路段时,被井陉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罪,应予严惩。但考虑到该本次犯罪存在照顾冒雨求学学生乘车的实际情况,又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常言说:“车祸猛于虎”,交通安全无小事。机动车尤其客运车辆承载着人的生命,不容有半点马虎。超员载客与酒驾、醉酒一样,都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运输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驾驶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员100%,就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情节较轻”和第七十六条关于“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的规定,对其缓刑四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此案的审判给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驾驶员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驾驶员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超员超速行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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