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会后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提出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以及严重超速的行为应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议案。
近年来,全国发生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的案件增多,在高速路上超速现象频发,个别超速严重。按照现行规定,倒车、逆行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都按行政处罚予以处理。
尚伦生认为,这种处理没有把握这些违法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导致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严重超速事件有禁无止。为了有效遏制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向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以及严重超速的行为一律纳入刑罚制裁的范围。”他直言。
据了解,到2018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4亿辆,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突破14万公里。
尚伦生指出,这些行为侵害的都是不特定群体的安全,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公共安全法益。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向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以及严重超速的行为(小客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载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及校车超度达20%以上),都应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建议,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的行为以及严重超速入罪。
为此,尚伦生提出两种方案:将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向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以及严重超速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改为“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向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以及严重超速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他还提出方案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具体规定。内容同方案一。”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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