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我国刑法典至今已经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校车客车超员超速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这些立法均是在相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立法。如今随着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的发生,“货车超载入刑”的声音又开始躁动,这些呼吁恰恰表征了交通治理中一如既往的情绪性、重刑化、工具主义思维。
首先,“货车超载”本就在刑法典规制当中,“超载入刑”是个假问题。刑法典中现有的诸如交通肇事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均包含了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交通运输行为,一味炒作或借用“超载应入刑”标题只会引起大众对“刑法漏洞”的误解。
其次,将超载行为与醉酒驾驶等同视之、确立新的抽象危险犯,属于一种回避行政管理责任的慵懒之举。预防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最理想方式不是“一切纳入刑法”,预防超载的最好政策不是“入刑”而是刑法之前的诸多社会管理政策。例如,醉酒驾驶单独入刑之后,近年来多地司法反而呈现出一种轻缓化趋向,为犯罪成本本就不高(拘役)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继续“松绑”,由一律入刑到灵活应对,这除了基于司法资源的考虑之外,本身就印证了刑法对治理醉驾行为的不可持续性和不适应性。
依法治“超”不能动辄祭出刑法大纛,“过分之刑”“昂贵之刑”“滥用之刑”以及“无效之刑”从来都是对刑法正义与威信的损害。所以,在交通问题治理中,刑法不应成为急功近利的社会管理法,增设新罪名从来不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有益选择,作为“必要的恶”“最后的手段”的刑法,更不应成为交通行政管理能力虚弱的挡箭牌甚至牺牲品。
(新媒体责编:zfy2019)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