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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立法加强农村公路管养

    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近年来,我区农村公路发展成果显著,“十二五”期间,全区新增农村公路8700公里,较“十一五”末增长50%。截至2016年末,全区农村公路达2.5万公里,占全区公路总里程的74%,大部分行政村通了沥青水泥路,农村交通条件大幅改善,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农村公路的事权和财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不够科学,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存在资金筹措困难、资金来源不稳定、基础工作亟待加强等问题,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路域环境治理水平低,特别是村道损坏、污染、占用以及超载超限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给农村公路造成严重破坏。

    “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时间较早,村道没有纳入调整范围,乡道和县道的规定也很笼统。为切实解决自治区农村公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规范自治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填补农村公路依法治理的空白,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已成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基本、最迫切、惠及面最广的实事。但我区农村公路在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进行规范加以解决。”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该条例草案对各级政府及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形成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同时,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及养护管理体制、要求和养护方式等内容,对农村公路的运营、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等也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有望年内出台实施。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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