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点,为避让高速公路行车道内一轮胎,张先生驾驶车辆碰撞道路中心设施,而后张先生下车查看,被同样为避让轮胎而失控的后车撞亡。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20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受理了该起张先生继承人起诉后车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本车及后车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后车司机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第一起事故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虽然在公路上进行过巡视和清障,但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的轮胎,进而采取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尽快清除轮胎的措施,致使张先生为躲避轮胎而与中心道路设施接触,造成张先生驾驶车辆和道路设施损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张先生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张先生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酌定张先生对第一起事故承担20%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第一起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按照该责任比例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张先生继承人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在第二起事故中,后车司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且上高速公路行驶无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先生在车辆的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工作状况正常的情况下未及时打开双闪,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综合三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力,超出交强险部分酌定后车司机的雇主及后车保险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继承人因张先生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张先生自担20%的损失。张先生继承人最终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1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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