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0日,在石楼县沁园春大街医院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因前车突开车门而导致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21时46分许,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R51U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楼县医院红绿灯附近公路停车等待红灯时,乘坐该车辆的刘某某突然将车门打开,致使从后方驶来的由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因躲闪不及硬生生撞了上去,导致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高某某及后座搭载的梁某某与李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民警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高明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故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某、李某某无责。(文/刘晨晨)
(新媒体责编:郭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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