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高某珍醉酒驾驶(122.42mg/100ml)的晋J***78号小型轿车(临时号牌晋J5***0),在临县新城阳府井附近路段,与李某熊驾驶的晋A7***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高某珍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07月11日,在临县城庄镇城庄村路段,高某旦醉酒后驾驶(206.28mg/100ml)晋A***86号微型面包车撞到刘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晋AH***7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致使两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高某旦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7月15日,在临县三交镇路段李某江醉酒后(117.57mg/100ml)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撞倒行人樊某林,致使樊某林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李某江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临县交警温馨提示:这三起事故都是由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而造成的,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降低,视觉出现障碍,因此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我国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较为严厉,醉酒驾驶车辆,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敬请广大司机朋友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文/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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