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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用户状告“苹果”销售商欺诈 双方拒不调解

      深圳一苹果手机用户索赔2万多元 要求销售商公开赔礼道歉

      深圳苹果手机用户徐先生向苹果销售商提出“退一赔三”及精神损失费的诉求,索赔26636元。该案昨日在福田法院开审,双方均不接受调解,目前正等候法庭判决。

      原告:要求“退一赔三”

      徐先生诉称,2012年2月5日,自己在被告某数码公司处购买了,由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 4S手机一部,共支付5127元。而近期一系列的对苹果手机获取用户私密信息的报道让他很震惊。徐先生认为,苹果手机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私密信息,失去了手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之一,而生产销售商在销售时却未披露此重大信息,导致自己错误地购买了苹果手机。

      徐先生的诉求包括,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买iPhone 4S手机款5127元,并赔偿损失15381元,赔偿精神损失费6128元。另外,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CCTV1对徐先生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不能认定有隐患

      昨日,该案在深圳福田法院开庭审理,双方都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出示的证据包括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发布的关于苹果手机窃取用户信息的新闻,中国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发布的《美国全球监听行动纪录》等等,认为苹果手机有窃取用户私密信息的行为,被告作为销售商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存在欺诈故意,应该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做出赔偿。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要证明iPhone手机存在问题,需要专业检测机构对其手机进行检测鉴定,媒体的报道并不能越俎代庖。即使iPhone手机存在这些问题,也是2014年才被披露的,该销售商在2012年售卖该款手机时并不知情。

      最后,双方均不接受法庭调解,目前该案正等候法庭判决。

    (新媒体责编: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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