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我国招投标健康、稳步的发展,对工程招投标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公开招标的比列明显提高,招标投标中违法行为受到一定制约。然而记者近日接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群众举报称,永清县交通局下属成立了一个名叫永清县交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该县交通部门只要在该公司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基本都被其包揽了,有时候还用该公司大股东之一的永清县公路管理站参与围标,公路管理站站长李传方系该公司董事,其中也极有可能出现串标行为。撇开这些不说,该公司的成立永清县交通局也出资了650万作为控股大股东,像这些和业主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利害关系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不该参与该局作为业主单位的招标,其不但能够参与并能屡屡中标。其中原因一目了然,同时举报人强烈要求记者予以关注并报道,促使有关法律法规在当地能够得到不打折扣的实施,让有关部门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给我们这些没有后台公司一个活路。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赶赴永清县,在该县见到了举报人,其见到记者后给记者提供了一堆材料,其中有永清县交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在该登记信息中显示该公司是由永清县交通局斥资650万、永清县公路管理站投资350成立于2000年4月27日,交通局作为控股大股东。在该材料中还有该县交通局作为业主单位发布于2017年5月16日“永清县孙家桁子至四道堼村道维修工程(二次)”项目的中标公告,在该公告中显示永清县公路管理站也参与了该标段的招投标,但是由于未提供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针对该项目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而未通过资质评审。举报人指着材料生气的说,你们看看,这么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在我们这里却可以大行其道,首先这个公司是交通局和公路管理站共同出资1000万成立的,交通局是实际控股大股东,现在为了收回成本什么也不管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办法约束他们了。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很明显业主单位永清县交通局和永清县交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存在利害关系和控股、管理关系,该公司所有中标标段应该属于无效,但是该公司不但中标、实施工程还能顺利结款,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另外永清县公路管理站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而且公路管理站站长李传方也是路桥公司的董事,两家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单位却同时参加招标,很明显、这样已经涉嫌串标和围标了。虽然公路管理站未通过资质审核,但是原因却很荒谬,一家经常参加招投标的单位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明白人一看就知道,有些标段有规定,必须要有足够的公司报名才能算作合法,这不是典型的充数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予“中标无效”、罚款及追究责任等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这么严厉的规定,竟然也打击不了他们这种行为。
举报人举报信息是否属实,记者登录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永清县交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和举报人举报情况一致,随后又登录了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河北永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到“永清县孙家桁子至四道堼村道维修工程(二次)”标段的中标信息也同举报人材料中如出一辙。
永清县交通局和永清县交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有隶属控股关系、利害关系是否可以参加招投标呢?公路管理站和该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是否涉嫌围标串标呢?公路站站长系该公司董事是否允许呢?记者带着种种疑问来到永清县交通局,在该局记者首先见到了主管石副局长(音),其称,我刚调过来,对于该情况不了解。于是他联系了主管该项工作的吴科长(音)来到其办公室,记者将所有的疑问告诉吴科长(音)后,其称,交通局和交通路桥公司有隶属控股关系,但没有利害关系,我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具体是否可以参加招投标我们也不负责,我们虽然作为业主单位,但是具体招投标工作是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的。记者将交通局吴科长(音)的回复电告举报人后,其生气的说,他们这是在欲盖弥彰,简直就是掩耳盗铃。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代理公司是由业主单位指定产生的,如果业主单位不高兴了就可以随时换掉,哪个业主单位敢违背他们的意思啊,还没有利害关系,难道交通局投入的650万不打算收回了吗?那可是国家的钱,那么大一笔资产流失,他们担当的起吗?他们闭口不谈串标、围标的事还不是因为那个事无从解释吗?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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